索 引 號:00817367-8/2021-29396
發文機關: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成文日期:2021-11-01 16:36
文 號:瓊人社規〔2021〕8號發布日期:2021-11-01 16:36
時 效 性:
瓊人社規〔202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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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六部門
關于印發《海南省關于<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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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洋浦經濟開發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局、發展改革委(局)、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綜合行政執法局,三亞銀保監分局、各縣市監管組:
??? 為貫徹落實《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我們制定了《海南省關于<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的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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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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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交通運輸廳? ? ? ? ? ? ?海南省水務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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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國銀保監會海南監管局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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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動公開)
??? (聯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勞動保障監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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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關于《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
工資保證金規定》的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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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七部門印發的《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人社部發〔2021〕65號),進一步規范工資保證金管理,優化營商環境,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省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單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單位)應當以工程項目為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按相關規定以金融機構保函替代工資保證金存儲。
施工總承包單位可以工程擔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證保險方式替代工資保證金存儲,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 以下項目適用工資保證金制度:
(一)土木、建筑工程、通信工程、土地整理、大型成套設備安裝、幕墻、園林、消防、室內外建筑裝修等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改建項目);
(二)水利工程、電力工程、農田建設項目;
(三)機場、公路(含村道公路)、鐵路、橋梁、港口(水運工程)、管道等所有交通運輸行業施工工程項目和參加交通行業工程項目;
(四)旅游行業工程項目;
(五)漁港及海洋牧場建設項目;
(六)其他依法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的在建工程項目;
(七)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但施工合同造價在300萬元(含)以上的在建工程項目。
第四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全省工資保證金制度。
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工資保證金制度的實施予以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市縣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資保證金的存儲及備案、執行減免、劃轉使用、補繳及返還等工作。
同一工程地理位置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由工程項目部所在地管轄或該項目先開工的地區管轄,發生爭議的,由發生爭議的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建立健全與本地區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的會商機制,督促本行業工程建設總包單位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加強信息通報和執法協作,確保工資保證金制度規范平穩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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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資保證金存儲
第五條 ?工資保證金按以下比例存儲:
(一)工程施工合同額(或年度合同額)1億元以下的,按2.5%存儲,存儲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二)工程施工合同額(或年度合同額)1億元以上5億元以下的,按2.0%存儲,存儲金額不超過600萬元;
(三)工程施工合同額(或年度合同額)5億元以上的,按1.5%存儲,存儲金額不超過800萬元。
施工總承包單位在同一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有兩個以上在建工程,在前款的基礎上,存儲比例下浮0.5%。
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頒發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時告知施工總承包單位及時存儲工資保證金,定期將信息通報市縣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第六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與經辦銀行簽訂《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款協議書》(附件1),并將副本送屬地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備案。
第七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后,已按要求落實農民工實名制管理、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和維權信息公示等制度,新增工程項目工資保證金存儲額度按以下比例予以減免:
(一)連續2年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減免70%;
(二)連續2年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且上一年度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其他行業主管部門評定為誠信良好的,減免80%;
(三)連續2年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且上一年度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其他行業主管部門評定為誠信優秀的,減免90%;
連續3年未發生拖欠工資且按要求落實前款制度的,其新增工程項目可免于存儲工資保證金。
按前款規定減免工資保證金存儲額度后,如該項目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按本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數額的2倍存儲農民工保證金(含之前已存儲的數額)。
第八條? 工資保證金業務實行網上審核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應通過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官網(http://hrss.hainan.gov.cn/),點擊訪問海南省工資支付監管平臺,申報存儲、減免和退還工資保證金相關事項。
第九條 ?經辦工資保證金的銀行(以下簡稱經辦銀行)應將工資保證金業務系統與海南省工資支付監管平臺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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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資保證金使用和監管
第十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縣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依法劃轉使用施工總承包單位存儲的工資保證金支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一)工程項目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清償或先行清償的行政處理決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到期拒不履行的;
(二)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分包給個人或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施工總承包企業的名義對外承攬建設工程,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五)施工總承包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生違法行為被調查或賬戶被查封、凍結等原因,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六)其他原因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第十一條 ?屬地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本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劃轉使用工資保證金,應向經辦銀行出具《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通知書》(附件2,以下簡稱《支付通知書》),并書面通知有關施工總承包單位。經辦銀行應在收到《支付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從工資保證金賬戶中將相應數額的款項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給屬地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指定的農民工本人。《支付通知書》應附《使用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代為支付農民工工資表》(附件3)。
第十二條 ?工資保證金被劃轉使用后,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在劃轉使用之日后10個工作日內,按劃轉使用前的數額將工資保證金補足。未按上述規定補足的,由屬地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按劃轉使用數額的2倍存儲工資保證金。
第十三條? 市縣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加強監管,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未依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和本實施細則存儲、補足工資保證金(或提供、更新保函)的,應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市縣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要建立工資保證金管理臺賬,加強賬戶監管,確保專款專用。
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對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問題,應及時通報同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未按規定執行工資保證金制度的施工單位,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處理)外,應按照有關規定計入其信用記錄,依法實施信用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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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施行前已存儲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或金融機構出具的保函仍按原規定管理;本實施細則施行后新開工或在建但尚未存儲工資保證金的工程項目,按本實施細則存儲、管理工資保證金。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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